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十五条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