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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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