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