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