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