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