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 确定选举日期; (四)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 主持投票选举;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