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二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 第五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