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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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