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