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