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