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