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