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