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六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