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九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