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