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