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