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