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