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