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 第二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