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