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