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 第十一条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