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