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