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