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第五章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