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