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人民公社、镇,也应有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