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被罢免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