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