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