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