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