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