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