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