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