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