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