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