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