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