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救济贫困;

救助灾民;

扶助残疾人;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