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救济贫困; 救助灾民; 扶助残疾人;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