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