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撤销分支机构;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撤销分支机构;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